合同所寫工資與實際差10倍,行嗎?
勞動法苑:
我有一朋友今年五月份由于合同到期離開了公司,是公司提前10天通知不再續(xù)簽合同的,他在該公司干了近5年。我這位朋友他們公司跟他簽的合同,關于工資一項就寫了600元/月,與其實際工資相差近10倍,請問這樣的合同有效嗎?合同到期離開公司,公司應該賠償嗎?
小小
答復:
小小,您好。
關于您的朋友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與實際收入不符的情況,對此法律上不存在禁止性規(guī)定,即該條款是有效合法的。但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那么對于其計算依據實際工資數額的認定,您的朋友將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
關于合同到期是否有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國家沒有整體性規(guī)定。上海地區(qū)對此則存在新舊法律適用的問題。如果勞動者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簽訂于2002年5月1日之后,那么上海地區(qū)則依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42條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有關規(guī)定,自然終止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如果勞動者的最后一份合同簽訂于2002年5月1日之前,則依據《上海市勞動合同規(guī)定》第27條的規(guī)定:只有原國有企業(yè)固定用工制度的勞動者,在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過程中簽訂的勞動合同(未曾續(xù)簽)到期,用人單位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均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根據您的來信,您的朋友的勞動合同終止應當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不過現在的法學趨勢是合同終止無經濟補償,這點從新法改變舊法的規(guī)定上可以看出(何況舊法也只是針對原國有企業(yè)固定工所作的有范圍的規(guī)定)。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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