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

      法規(guī):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解讀:

      勞動定額應按法定工作時間制訂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讓員工長期加班而又不與員工協(xié)商的行為都違法,另外目前還有很多企業(yè)采取讓員工變相加班不付報酬的做法,也都屬于違法行為。比如有的企業(yè)提高勞動定額,8小時之內員工根本做不完,或者8小時之內做完了只能給最低的基本工資,想要完成任務或者多賺錢就只能“自愿加班”等。

      根據我國有關法規(guī),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應當是以多數勞動者在正常工作的情況下,能在每天工作8小時以內、每周工作40小時的法定工作時間以內完成的。超出這一標準,則應認定為不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

      某民營企業(yè)工作的李曉楠,因為總是完不成企業(yè)下達的指標,和同事們三年來基本沒有休過一個完整的周末,企業(yè)也沒有付給一分錢加班費。

      將于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屆時李曉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讓企業(yè)支付加班費,如果到期仍不支付要加倍賠償。

      而根據國內權威人力資源網站2006年所作的調查,80%的企業(yè)經常加班,超過33%的企業(yè)根本沒有加班補償規(guī)定。中國社會科學院發(fā)布的2006人才藍皮書指出,中國七成知識分子處于亞健康,我國已經成為全球工作時間最長的國家之一。

      易才集團人力資源專家翟繼滿認為,超時無薪加班一方面損害勞動者利益,容易造成社會矛盾;另一方面通過人力成本賺錢必將阻礙企業(yè)科技創(chuàng)新和進步,最終會讓企業(yè)發(fā)展走惡性循環(huán)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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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 16: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