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行業(yè)科學技術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為了貫徹執(zhí)行《建筑材料行業(yè)科學技術基金管理辦法》,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建筑材料行業(yè)科學技術基金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公室)設在國家建材局科技發(fā)展司?;疝k公室的職能是參與基金使用原則的確定、制訂和修訂基金管理辦法、編制“科技基金項目指南”、負責科技基金項目的立項和實施的管理以及科技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對局直屬科研院所基金實行業(yè)務指導。
第二條 院所基金由各科研院所根據“基金項目指南”和本單位的業(yè)務方向安排基金項目。每年一月底前將院所基金項目上年度的執(zhí)行情況和本年度的安排計劃報基金辦公室。
第三條 “基金項目指南”是根據建材工業(yè)技術政策和科技發(fā)展規(guī)劃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對基金重點支持的領域和范圍作出的規(guī)定,經國家建材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局科技委)組織專家論證后,由基金辦公室報科技發(fā)展司審定,每五年頒布一次。
第四條 建材行業(yè)的科研、設計、大專院校、廠礦等企事業(yè)單位,可按“基金項目指南”申請項目,也可幾個單位聯(lián)合申請項目。
第五條 申請基金項目的單位,必須填寫“建筑材料行業(yè)科學技術基金項目申請表”并編制“可行性分析報告”經本單位有關部門審查和主管科技領導簽字、單位蓋章后,一式五份報基金辦公室。申請項目時,需交申報費,每項30元(作為評審工作的直接費用),否則不予受理。
第六條 年度基金項目申報日期為上年度四月一日至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條 基金項目每年評審一次,四至六月為評審時間。
第八條 申報的基金項目首先由基金辦公室組織有關專業(yè)人員進行形式和內容的初步審查,項目初審按本細則第十條的要求進行綜合考慮,填寫初審意見并簽字。
第九條 初審合格的項目由基金辦公室匯總后委托局科技委組織有關專家評審,項目評審按本細則第十條的要求進行綜合考慮,評審結果由負責人員簽字并負技術責任?;疝k公室將綜合評議意見報科技發(fā)展司批準立項。
第十條 評審項目時,按下列條件綜合考慮:
(1)立題依據和方案的可行性;
(2)預期的技術指標和涉及的學科領域及其復雜程度;
(3)應用前景和預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理論價值;
(4)參加項目人員的技術水平;
(5)承擔單位完成項目的條件;
(6)經費額度;
(7)完成項目的時間。
第十一條 申請基金項目的人員,不得作為該項目的評審人員,參加評審的人員應對評議情況和項目的主要技術內容保密。
第十二條 對技術內容和技術關鍵如一經透露,容易被他人掌握實施的項目,可由申報單位提出申請,經基金辦公室同意后,采取保密措施進行內部審議。
第十三條 已批準的項目,由基金辦公室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未批準的項目,不另行通知,申請表不予保存,但可重新申報。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接到項目批準通知后,應按批準的金額及評審意見,在一個月內將項目合同書一式三份報基金辦公室并簽訂合同,無故延期上報“合同”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五條 基金項目采取合同管理,資金包干使用。基金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和合同條款合理使用經費,力求節(jié)約。
第十六條 每個項目的計劃執(zhí)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按“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辦理;軟科學、情報信息、質量標準專項基金分別報給各主管辦事機構,年度匯報由個辦事機構匯總后,于二月二十日前報基金辦公室。
第十七條 項目完成預期的內容后,由承擔單位組織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并將成果資料、工作總結、經費決算等報基金辦公室審查,經科技發(fā)展司批準后下達驗收證書。
第十八條 由基金資助的項目,其成果在發(fā)表、轉讓、使用時,均應說明系建筑材料行業(yè)科學技術基金資助項目,成果的所有權、使用權和專利權,按國家有關法律和合同條款規(guī)定辦理。
第十九條 對完成項目成績優(yōu)異的單位和人員,在本單位予以表彰。
第二十條 對無正當理由而未按期完成的項目,應停止撥款;對已撥款項,視情況予以全部追還或部分追還并按《技術合同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從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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